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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发布时间:2020-08-25 163

硫磺燃烧产生二氧化硫,遇水形成亚硫酸。亚硫酸盐与酸反应产生二氧化硫,后者遇水形成亚硫酸。亚硫酸是较强的还原剂,在被氧化时可将着色物质还原退色,使食品保持鲜艳色泽,还可抑制食品中的氧化酶,防止食品褐变。由于其还原作用,还可阻断微生物的正常生理氧化过程,抑制微生物繁殖,从而起到防腐作用。因此,二氧化硫类物质是食品加工过程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

 

二氧化硫进入体内后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后最终由尿排出体外。因此,少量的二氧化硫进入机体可以认为是安全无害的。其毒性主要表现为经职业接触所引起的急慢性危害。

 

急性中毒可引起眼、鼻、黏膜刺激症状,严重时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窒息、昏迷甚至死亡。人体对空气中二氧化硫的嗅觉阈为0.03mg/L,刺激阈为0.01mg/L,0.03mg/L只能耐受1分钟。

 

慢性毒性长期小剂量接触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会导致嗅觉迟钝、慢性鼻炎、支气管炎、肺通气功能和免疫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引起肺部弥漫性间质纤维化和中毒性肺硬变。经口摄入二氧化硫的主要毒性表现为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此外,可影响钙吸收,促使机体钙丢失。

 

为保证消费者健康,我国在食品添加剂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类物质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及允许最大残留量。如硫磺只限于熏蒸蜜饯、干果、干菜、粉丝和食糖;低亚硫酸钠可用于蜜饯、干果、干菜、粉丝、葡萄糖、食糖、冰糖、饴糖、糖果、液体葡萄糖、竹笋、蘑菇及蘑菇罐头,最大使用量为0.40g/kg;二氧化硫可用于葡萄酒、果酒等产品中,最大使用量不应超过0.25g/kg。竹笋、蜜饯、蘑菇及蘑菇罐头、葡萄、葡萄酒和果酒等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得超过0.05g/kg。饼干、食糖和粉丝残留量不得超过0.1g/kg。FAO和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对二氧化硫类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危险性评估为:二氧化硫的日容许摄入量(ADI)为0~0.7mg/千克体重,即一个60kg体重的成人,每天二氧化硫的摄入量不超过42mg。

 

如果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没有掌握好二氧化硫类物质的使用量,或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其产品具有良好的外观色泽或延长食品包藏期限或为掩盖劣质食品,不顾标准限制,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类添加剂,就有可能造成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新版标准修改变化

1.标准号由GB/T 5009.34-2003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GB 5009.34-2016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名称由《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2.新标准删除了旧标准中的第一法和附录A,将第二法蒸馏法改为滴定法并对其作了更细致的补充和完善。删除旧标准中的第一法盐酸副玫瑰苯胺法可能考虑到该方法的几点不足:

①该方法为分光光度法,标准曲线的线性范围窄,对于亚硫酸盐含量高的样品,需对样品稀释后测定。稀释过程中可能产生人为误差。

②SO2标准溶液不稳定,浓度随放置时间逐渐降低,必须现配现用。

③检测周期长,样品前处理需要浸泡4小时以上。

④显色体系适用范围有限,时常因检测样品的颜色、着色剂与未知成分与显色剂反应而呈阳性干扰。

⑤操作过程中大量使用有毒的四氯汞钠溶液,对环境造成污染。

 

新旧标准方法比较

1.适用范围

旧标准中的第二法适用于色酒及葡萄糖糖浆、果脯。

新标准的滴定法适用于果脯、干菜、米粉类、粉条、砂糖、食用菌和葡萄酒等食品。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

2.标准溶液的配置

新标准增加了碘标准溶液的配置方法。

3.称样要求

旧标准中固体样品要求称取约5.00g均匀试样,液体试样可直接吸取5.0mL-10.0mL试样,新标准要求称取5g均匀样品(精确至0.001g),液体样品可直接吸取5.00mL-10.00mL样品。可以看出新的标准要求的精密度更高,要使用千分位的天平。

4.结果计算部分

旧标准规定二氧化硫的总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新标准规定二氧化硫的总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或克每升(g/L),考虑了液体试样的情况。同时新标准规定结果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当二氧化硫含量≥1g/kg(L)时,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当二氧化硫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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