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实行“多审合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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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实行“多审合一”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工作落实年”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多审合一”改革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初审、复核和审批工作。2019 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
二、实施内容
(一)统一申报材料,整合申请表单。整合优化申请表,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将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整合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多审合一”申请表》(附件 1)。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2)组成一套卷宗,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运行。
(二)规范“一窗受理”,优化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多审合一”申报材料,通过行政许可事项远程申报审批系统,在建设项目所在县级主管部门申报账户入口上传卷宗材料。属于市级审批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上传市级主管部门;属于省级审批的,由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后上传省自然资源厅。
(三)实施一体审查,严格用地政策。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的各级各类法定规划)、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空间用途管制政策、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应说明是否占用上述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情况,若占用,则将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意见一并随卷上报。
(四)开展一次论证,提高工作效能。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 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 号)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进行踏勘论证,同时需要省厅进行规划选址论证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一次论证会,组织不同专业领域专家、相关部门、相关处室人员,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占用耕地等情况,形成专家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上报自然资源部,同时核发选址意见书。济南、青岛、烟台三市按照省政府 320 号令执行。
(五)实行一同发证,统一规范出件。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修改前,仍分别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审批结果统一核发,在选址意见书中标注用地预审意见文号,有效期限等有关规定不变,自然资源部新规定除外。
“多审合一”事项在同级办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应做到一并审批,一起出件,一并送达;不同层级办理的,应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手续,然后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及其申报材料一并上传上一级主管部门,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只申请一个事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本程序申报,只需填写申请表内相应项,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应的审批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多审合一”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创新审批流程,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相应政策,规范相应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督导落实。各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多审合一”改革工作的督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社会知晓改革内容、熟知改革政策,推动“多审合一”改革高质量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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