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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自动检测设施,如何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15 84
  当排污单位现状监测条件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时(主要体现在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自动监测,但现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如何填报自行监测内容?
 
  1、根据《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按照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或使用的,属于环环评〔2020〕19号中规定的“其他”类。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中“是否需改正”一栏应选择“是”,核发部门按规定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3个月至1年(如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整改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2、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整改期间的自行监测要求应根据核发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监测频次进行填报并开展监测。自行监测开展的频次要求在下达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中载明。
 
  3、行业技术规范或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自动监测,但排污单位现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要求建议按以下方式填报:
 
  1)在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是否需改正”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该选择“是”。
 
  2)在系统“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填报页面中对应污染物名称点击“编辑”。
 
  在监测内容中点击“选择”,应选择烟气的物理参数,如:烟气流量、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等,而不是污染物因子。
 
  3)结合企业实际填报,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在监测设施中点击“选择”,应选择“手工”。在”手工监测频次”中按核发部门的监测频次要求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自动监测未安装,待整改”。
 
  4)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填报页面中点击“添加改正内容”,将改正措施、整改时限(如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整改时间按照各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要求,不能超过3个月)、整改计划等具体内容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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