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产品注册趋势可见,喷雾型防晒化妆品目前处于快速增长中,其中大部分属于“喷雾型气雾剂产品”。除符合一般防晒产品的技术要求外,应特别注意推进剂的使用、质量规格以及在配方中的填报方式。目前,四氟丙烯等多种不易燃的新型推进剂正在研究开发中,值得业界关注。此外,目前欧盟批准的几种纳米防晒剂均禁止用于可吸入产品,应谨慎考虑纳米防晒剂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中的使用。
作为第三方检测中心,中科测试机构拥有CMA和CNAS认证检测资质,检测设备齐全,数据科学可靠,可出具国家认可的防晒化妆品检测报告。
防晒化妆品毒理学试验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防晒类化妆品需进行的毒理学试验应至少包括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此外,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在上述试验方法中均有受试物取样量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考虑取样方式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在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方法中,明确要求“气溶胶产品需喷至容器中,收集其液体再使用”,按照此种取样方式,所称量和取用的实际是不含推进剂的剂料部分;在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方法中。
防晒化妆品防晒功效测试
与一般化妆品主要起美化修饰作用不同,防晒化妆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因此其产品功效是一项重要指标。
在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防晒化妆品是唯一一类要求以人体试验进行产品功效评价的产品类别。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收录有SPF值、防水性能(包括一般抗水性和强抗水性)、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rotectionFactor ofUVA.PFA)等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以及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临界波长参数。
防晒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
在化妆品安全评估中,需考虑使用方式以及可能的暴露途径,以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对于喷雾型防晒化妆品,除考虑经皮吸收等一般暴露途径,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吸入暴露的可能,并进一步考虑相关风险2020年7月,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导则,有吸入暴露可能时,需考虑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应,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
在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SCCS)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测试和安全评估指南》中,提供了与吸入暴露相关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可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参考。此外,在SCCS发布的《化妆品纳米材料安全评估指南》中,还专门对化妆品纳米材料的吸入暴露和风险评估进行了讨论。如前所述,目前已有四种纳米防晒剂获准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准用防晒剂列表,但均禁止用于可吸入产品。